“3分钟看完一部电影”“热门歌曲翻拍变装秀”“影视片段混剪搞笑配音”……当今社会,在视频传播的爆发式增长的同时,也让版权纠纷频上热搜。前不久,河北省石家庄市一法院审结一起侵犯著作权案件,不仅是对侵权行为的法律震慑,更是对行业良性发展的一次积极引导。
在未取得授权情况下自制观影App被罚
被告人赵某开设某科技公司,陆续招募底某(已判)、邓某(另案处理)、陈某(另案处理)等人制作开发观影App,并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影视作品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搜索下载电影、电视剧等影视视频,在该App中转载、播放。经鉴定,上述自制观影App中侵权影视作品有500余部。
随后,赵某还安排底某以上述形式开发另一款观影App,经鉴定,该App中共有侵权影视作品500余部。赵某被抓获时已获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视听作品,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赵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人赵某判处刑罚,同时责令其退缴违法所得并上缴国库。
多起视频侵权行为引发关注
随着各类短视频平台的兴起,随手刷一刷小视频、看一看短剧已经成为全民娱乐的重要方式之一。然而,在各类精彩爽剧吸引网友驻足观看的同时,一些侵权行为也为大家敲响了警钟。
陈某是一位粉丝数量超过百万的短视频博主,经常在平台账号中发布一些创意商品视频。而梁某直接“搬运”了陈某的作品,在另一个平台的账号中发布。在陈某看来,梁某未经许可,通过消除署名水印的方式,使用自己短视频的行为,侵害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且平台疏于监管。于是,陈某将梁某及该平台运营者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定平台无过错,梁某赔偿陈某经济损失5万元及合理开支2.25万元。此后,平台对梁某进行了封禁处理。
日前,某电视剧在某视频平台播出后,挺起社会关注。在该剧热播期间,李某在某运营公司运营的视频网站及APP上传了150条该电视剧的片段,并设置成合集进行传播,每个片段的时长从几十秒到几分钟不等。该电视剧的授权公司认为,李某的行为吸引大量用户点击观看,在一定程度上对正版剧集的播放造成影响,导致原本在相关平台观看正版作品的部分用户流失,遂将李某和运营公司诉至法院。对此,法院认为,李某未经许可擅自将某热播剧以切条短视频的形式通过网络平台账号传播,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酌定其删除相关作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
据了解,近年来,众多热门影视作品,如《琅琊榜》《延禧攻略》和《春风十里不如你》等的版权所有者,曾选择就“二次创作”短视频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视频“二次创作”如何避免版权纠纷
“现在,网络中的许多‘二次创作’作者对案涉的影视作品进行讲解,或者相关主要剧情片段选取剪辑,公众通过观看该短视频可以获得案涉作品的大致内容,从而得以对相关剧情予以基本了解。”在河北善讼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彦沛看来,这些‘二次创作者’的目的并不是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而是为了使公众可以在任意时间和地点以浏览或下载的方式获得原剧详情,“说白了就是严重‘剧透’,侵害了原创作者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著作权侵权。”
刘彦沛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一般有以下几方面的权利,一是具有作者终身享有的人身权,包含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未经许可删除视频原创作者署名或恶意剪辑破坏原意的均属于侵权;另外一种是财产权,是作者对其作品的自行使用和被他人使用而享有的以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著作权侵权包括:搬运侵权、切条侵权和‘二次创作’侵权。”刘彦沛进一步解释道,其中,搬运侵权,是指未经授权直接使用、传播他人视频,包括将他人的视频完整地复制并发布到自己的账号上,或者对他人视频进行简单的剪辑、拼接后发布,这种行为侵犯了原作者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切条侵权,是指将电影、电视剧等长视频剪辑成短视频使用或传播,且涵盖长视频主要内容,使观众可以通过观看短视频获取长视频的核心情节和信息,从而对长视频的市场价值造成损害,侵犯了原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二次创作”侵权,是指在使用他人作品进行“二次创作”时,如果对原作品的改编、演绎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或者没有获得原作者的授权,也会构成侵权。
刘彦沛表示,互联网时代,视频创作手法与传播途径具有灵活性和多样性,“搬运”或剪辑加工他人作品而获利的现象越来越常见,但这不代表可以随意加工传播他人作品,“每一个公民都应尊重原创,才能让视频创作沿着健康的道路向前发展。”
(河北工人报记者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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